纪律处分条例解读(三):组织纪律

2016-08-04

1.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主要有哪些?

组织纪律是规范党的组织之间、组织与党员之间、党员与党员之间的行为规则。违反组织纪律主要是指四个方面的行为:

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:个人专权擅断;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决定;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;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、重大事项(包括个人有关事项报告);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;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;违规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“三会”。

二是侵犯党员权利:诬告陷害;侵犯党员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以及批评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诉、作证等权利。

三是违反组织工作规则: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;违规选拔任用干部;在晋升等工作中违规谋取利益;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;违规发展党员。

四是违规获取国(境)外身份、证件及擅自脱离组织等:违规获取外国身份、办理因私出国(境)证件,在国(境)外擅自脱离组织。

2.怎样理解禁止个人专权擅断的规定?

专权擅断不仅是工作作风问题,而且上升到纪律问题。《条例》第63条规定: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,或者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
禁止个人专权擅断,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忽视,应注意防止以下两种行为:

一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。这是破坏党组织内部团结、无视组织纪律的行为。党员个人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按《党章》赋予的权利声明保留或提出,但前提条件是“坚决执行”。采取拖延、无视等“软方式”不执行党组织决定,也是拒不执行的表现。

二是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。违反“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”的制度,搞“一言堂”、个人说了算。防止这一问题,关键是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议事规则,对于我们而言,主要是贯彻落实好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。

3.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要受到纪律处分吗?

漏报、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,过去一般只作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。但是按照《条例》第67条规定,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。因此,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,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填报。

4.禁止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同学会、战友会,应注意什么?

《条例》第68条规定: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这是新增条文,主要针对拉帮结派行为。应注意三点:

一是此条仅适用于领导干部。对国有企业而言,“领导干部”包括大型、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(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)中层以上领导人员,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(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)领导班子,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。

二是“自发成立”。所谓自发成立,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注册批准的。

三是老乡、同学、战友之间的正常交往,不属于违纪。

5.违规发展党员,也会受到纪律处分吗?

是的。《条例》第75条规定: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,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,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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